各市统计局,省直各部门: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2010年度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40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辽人社〔2010〕101号)要求,以及《统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相关规定,经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现将2010年全省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统计局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的统一领导下,共同负责全省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评结合试点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考评管理
(一)凡在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从事统计专业技术工作,并符合高级统计师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考试。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由全国统计考试办核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该合格证书在5年内有效。达到省合格标准的仅在次年有效。
(二)在行政机关从事统计专业技术工作的公务员,参加全国高级统计师考试并达到国家或省合格标准的人员,获得中级统计师资格满5年,可申报参加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不具备中级统计师资格或取得中级统计师资格不满5年,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专职从事统计工作15年以上,可按破格条件申报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此项规定2年内有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有关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公务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新政策后,本条自行废止。
三、考试要求
(一)报名条件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统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统计工作满2年;
2.获得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或高等院校普通班毕业,取得统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统计工作满5年;
3.不具备规定学历,参加全国统计师考试合格,取得统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统计工作满5年;
4.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在行政机关从事统计工作15年以上。
(二)考试方式
考试采取开卷笔答方式进行。考试科目为《高级统计实务》,主要测试应试者运用统计专业理论、相关理论知识,分析、解决和处理统计业务的综合能力。
(三)考试时间地点
考试时间为2010年10月24日9:00—12:00。考场设在沈阳市,具体地点另行通知。
(四)考试报名程序
1.申请报考并符合申报条件人员填写《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附件),并提供下列资料:学历证书、统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2份),近期1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3张)。
2.各市报考人员,须本单位(人事部门盖章)、主管部门、市统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审核同意;省直单位的报考人员,须本单位(人事部门盖章)和省直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3.各市统计局和省直主管部门于7月15日前,将《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一式2份)报送省统计局人事处。
4.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统计局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对审查合格者发给《准考证》。
5.考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按要求参加考试。
(五)成绩查询
考试结束两个月后,考生可在中国统计信息网“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栏(http://www.stats.gov.cn/tjzyjszgks)查询考试成绩。
四、评审要求
(一)评审范围
凡参加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通过人员,具备统计师资格满5年,按正常晋升高级统计师条件参加评审;不具备统计师资格,但符合高级统计师破格晋升条件,按破格条件参加评审。
(二)评审条件
正常晋升条件仍按辽宁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试行<辽宁省统计专业人员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辽职改办字〔1993〕49号)文件执行。
破格晋升条件仍按原辽宁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申报评审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破格条件的通知》(辽人发〔1998〕13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破格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补充条件的通知》(辽人发〔1999〕39号)等文件执行。
(三)职称外语、计算机免试条件。
1.外语免试条件:
(1)经省、市人事部门确认,具有较高外语能力的下列专业技术人员:在国外学习进修满一年以上的;具有博士学位的;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出版过外文专著、译著的;参加权威部门组织的出国人员外语考试,达到出国留学或进修合格标准的。
(2)经省、市人事部门确认,符合下列有关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国家有突出贡献专家、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优秀专家、省优秀科技工作者、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省百千万人才工程百人层次人选、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获得者、省科学技术奖和省新产品奖二等奖以上获得者等能力业绩突出,在本行业本地区做出重要贡献的;在县及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男55周岁、女50周岁以上的。
2.计算机免试条件:男、女均为45周岁以上的。
(四)申报程序
符合申报条件并持有效的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由个人提出申请并填报有关材料,经单位审查、公示无异议后,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
呈报部门(各市统计局或省直部门)应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符合要求的,在《辽宁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栏内签署呈报意见并加盖印章,连同其他有关评审材料按时报省统计局人事处。
(五)报送材料
1.《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一式3份。
2.《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推荐表》一式15份,原件装订,复印件供评委使用。
3.破格评审人员另需填报《辽宁省破格人员审核表》一式3份。
4.反映个人学历、资历、外语合格证书(b级)、计算机合格证书(高级两个模块不能重复)等有关证件。
5.反映个人主要业绩成果的各种获奖证书。
6.五篇以上本人撰写并公开发表的论文(不少于2000字)、统计分析报告、统计调查报告等材料。
7.近5个年度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表。
上述4、5、6、7项须报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还本人)。报送论文的复印件应包括刊物封面、刊号、目录和论文内容;著作的复印件应包括刊物封面、书号、目录和著作内容(编辑出版的论文集不按正式发表论文对待)。
报送的材料须经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和主管部门审查,确认无误后按规定的档案目录装订成卷(另附一张一寸免冠照片),各市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审核后报送省统计局人事处;省直各部门直接报送省统计局人事处。
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10号(省政府院内统计局5楼),联系电话:024—86892267;联系人:郭宝生。
报送评审材料时间为2010年8月16日至8月31日,逾期不予受理。
(六)评审结果
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人员实行公示制度。由省统计局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反馈到原呈报部门和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在本单位和辽宁统计信息网公示,进一步征求意见。时间为15天。
经评审通过,公示无异议后,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公布,发给高级统计师资格证书。
五、考评纪律要求
(一)各市、省直各单位要认真按照原省人事厅《关于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中实行公示办法的通知》(辽人发〔2002〕13号)文件精神,在推荐、评审和公布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名单时要进行公示,防止和杜绝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现象发生。
(二)各单位和各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参评人员的推荐审查工作,严格履行申报审批程序,防止假学历、假资历、假论文、假业绩、假成果等问题发生。参加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评审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考试、评审资格或由发证机关收回其高级统计师资格证书,并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及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1.伪造、涂改证件、证明;
2.提交虚假申报材料;
3.其它严重违反考试和评审规定的行为。
(三)开展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制度试点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各市统计局、省直各部门要加强领导,严密组织,精心实施,切实做好工作,及时解决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
辽宁省统计局
二○一○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