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考函[2010]24号
关于2010年度统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及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原北京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北京市统计局《关于转发国家统计局、人事部 <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京职改办字〔1995〕009号),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统计局《关于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试行考评结合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2号),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2010年度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的通知》(统考办字〔2010〕1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2010年度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4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北京地区实际情况,现将2010年度统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及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参加统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人员,须具备高中毕业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参加本年度统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在报名时尚未获得学历证书的,需持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考试。
(二)参加统计专业中级资格考试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统计专业工作满六年;
2、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统计专业工作满四年;
3、获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结)业,从事统计专业工作满二年;
4、获硕士学位,从事统计专业工作满一年;
5、获博士学位;
6、实行资格考试制度前,已担任统计师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如本人自愿,也可参加统计专业中级资格考试。
(三)参加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考试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毕业满五年,取得统计师、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或具有统计专业讲师职称后,从事统计专业工作满五年;
2、获得硕士学位满五年,取得统计师、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或具有统计专业讲师职称后,从事统计专业工作满五年;
3、获得博士学位,取得统计师、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或具有统计专业讲师职称后,从事统计专业工作满两年;
(四)上述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或学位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统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中从事专业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考试报名条件中所列学历均指统计专业及其相近专业学历,其他专业学历的人员,应取得统计专业中级资格,或参加全国成人自学考试并取得《社会经济统计学原理》、《经济学》、《会计基础知识》课程的合格证书。各级别专业工作年限截止日期均为2010年年底。
(五)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按照原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再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54号)有关要求,可报名参加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港澳台居民在报名时,须提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等材料。台湾居民还须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二、考试安排和作答要求
(一)考试日期为2010年10月24日,具体安排如下:
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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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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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科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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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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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9:0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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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学和统计法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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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2:0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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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专业知识和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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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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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9:0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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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基础理论及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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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2:0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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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工作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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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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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9:00-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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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统计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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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考生应考时,须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计算器。
(三)初、中级考试均为客观性试题,采取闭卷笔答方式。
(四)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考试为主观性试题,采取开卷笔答方式。考生可以携带相关纸质参考书籍、资料。
三、考试成绩和证书管理
统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及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考试成绩均实行非滚动管理,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在当年通过应试科目。
初、中级考试合格者,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用印的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参加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由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核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该合格证在全国范围5年内有效。
四、报名办法
本次考试采用网上报名、网上缴费的办法,请报考人员使用招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或中国建设银行的网上支付卡进行网上支付。网上报名按照“非首次报考人员”和“首次报考人员”两类人员管理。台湾居民按照“首次报考人员”管理。
(一)非首次报考人员须于2010年5月21日至6月8日登录北京市人事考试网(网址:www.bjpta.gov.cn,下同),进入2010年度统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及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考试网上报名系统,按照网上的要求直接办理网上报名和网上缴费手续。
(二)首次报考人员操作程序如下:
1、报考人员须于2010年5月21日至6月1日登录北京市人事考试网,进入2010年度统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及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考试网上报名系统,在线填写提交《2010年度统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及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考试资格审核表》(以下均简称《资格审核表》);
2、提交完成后,使用a4纸打印《资格审核表》,按规定粘贴本人同一底版近期二寸(34mm×45mm)免冠证件照两张,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干部)部门审核后盖章;
3、持《资格审核表》、本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官证、机动车驾驶证、护照,台湾居民还须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下同)、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报考统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应届毕业生还须持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明,报考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试行考评结合试点考试的人员,如所学专业学历非统计专业及其相近专业学历,还须提供统计专业中级资格证书或相关科目的全国成人自学考试合格证书(上述证件均为原件),于2010年5月31日至6月1日到北京建工培训中心(地址:东城区东直门外新中街11号院内,联系电话:64165149、64177528)进行资格审核;
4、通过资格审核的报考人员务必于2010年6月8日之前登录北京市人事考试网,在网上缴纳报考费用,确认报考费用缴纳成功后,方完成全部报名手续。
(三)凡已成功办理报名和缴费手续的报考人员须于2010年10月19日至23日登录北京市人事考试网下载打印准考证,凭此准考证和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五、其他
(一)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根据新统计法的规定和要求,对各级别资格考试大纲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各级别资格考试大纲均公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网站“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栏,供考生浏览查询。
网址:http://www.stats.gov.cn/tjzyjszgks
(二)考试成绩查询系统将于考试结束两个月后在网上开通,考生可登录“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栏(网址同上),查询考试成绩及合格标准。
(三)北京市统计局统计教育中心负责考试教材的征订。由于本年度考试教材的内容有较大变化,报考人员可在资格审核现场购买,具体可登录北京统计信息网(网址:http://www.bjstats.gov.cn)查询,咨询电话:83547080、83547271。
(四)考试咨询电话: 63959161、63959162、63959163。
二○一○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