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0年度初中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统计局,市直各部门,中央、省属驻泰各单位 :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统计局《关于2010年度初中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0]9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10年度初中级统计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
2010年度初、中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日期为10月24日。
初级资格考试时间及科目为:
上午:9:00-11:30 统计学和统计法基础知识
下午:2:00-4:30 统计专业知识和实务
中级资格考试时间及科目为:
上午:9:00-11:30 统计基础理论及相关知识
下午:2:00-4:30 统计工作实务
二、考试大纲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已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为使广大统计专业技术人员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新统计法,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根据新统计法的规定和要求,对各级别资格考试大纲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各级别资格考试大纲均公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网站“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栏,供考生浏览查询,该专栏网址域名为:http://www.stats.gov.cn/tjzyjszgks/。
三、报名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热爱统计工作,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遵守职业道德。
报名参加统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报名参加统计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十年,取得统计专业初级资格(含《暂行规定》实施前(1995年1月24日)通过国家考试获得的统计员、助理统计师资格或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评聘的初级统计专业职务),并参加统计专业中级资格乙种考试合格。
2、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六年;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四年。
3、获第二学士学位后或研究生班结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二年。
4、获硕士学位后从事专业工作满一年;获博士学位。
5、实行资格考试制度(1995年)前,已担任统计师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符合上述基本条件中规定的要求,如本人自愿,也可参加统计专业中级资格考试。
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从事专业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报名人员取得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2010年12月31日。
四、报名方式
现场报名、现场缴费。报名时间:2010年6月28日至7月12日(周六、周日除外)。考生按属地原则到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现场报名、缴费。市直考生到泰安市人事考试中心报名。地址:泰安市人才市场南四楼404室(东岳大街143-6号),报名联系电话:8298459、6263396。
考生报名时需填写并提交《2010年度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见附件)一份,提供近期(一年内)一寸同底版免冠照片三张(都贴在报名表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学历(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书、所在单位出具的工作经历证明。
五、收费标准
按照鲁价费发〔2004〕19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考务费每人每科51元。缴费办法按鲁人发〔2003〕2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六、其他注意事项
1、信息核对。考生务必于2010年7月19日至7月23日登陆泰安人事考试网考试公告栏目核对报名信息,如信息有误,在2010年7月30日前携带本人身份证到泰安人事考试中心更改。
2、准考证领取时间:2010年10月18日至10月22日,考生到报名点领取准考证,不再另行通知。
七、特别提示:(1)对以往在各类人事考试中严重违纪被通报,给予“ 两年内不得再次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处理的考生,凡处理时间不满两年的,取消其2010年报考资格(对违反规定又报考的,考务费一律不退还)。(2)过期身份证视为无效,影响考试责任自负。(3)考生本人填错报名表或未上网核对信息,影响考试后果自负。(4)2010年10月18日-10月22日不领取准考证而影响考试的,责任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