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
(一)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需向当地统计从业资格认定承办机关提交如下材料:
1、领取并填写《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其两份复印件;
3、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成绩单原件及其两份复印件;
4、本人合格学历证书原件及其两份复印件(具备免试一门考试科目条件者);
5、本人近期小2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1张。
(二)条件
1、申请人需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熟悉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
(2)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3)具备从事统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齐全、规范、有效。
(三)本岗位负责人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承办机关工作人员。
(四)岗位职责及受理程序
1、按照受理条件审查申请材料。
2、申请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
(1)填写《统计从业资格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盖章,连同申请材料(《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表》由承办机关留存)退还申请人;
(2)在《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表》上签署不予受理的意见和理由,终结审批,将表格存档。
3、申请材料不满足受理条件的,暂不予受理:
(1)填写《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补充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2)对经补齐、补正后重新申请的材料,按受理条件重新审查。
4、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即时受理:
(1)在《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表》受理意见栏目中签署准予受理意见;
(2)将准予受理的全部申请材料提交审核人员;
(3)向申请人出具《统计从业资格申请受理通知书》。
5、无论受理与否,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件原件、统计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单原件、学历证书原件查验完后必须即时退还申请人。
(五)时限
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二、审核
(一)审核标准
基本条件、材料符合受理条件。
(二)本岗位负责人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承办机关有关人员。
(三)岗位职责及审核程序
1、按审核标准对准予受理的申请材料和受理意见进行审核。
2、不符合审核标准,不同意受理的申请,在《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表》的审核栏目中签署 “不同意”或“暂缓”的意见,并注明原因或修改意见。
3、符合审核标准的申请,在《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表》的审核栏目中签署“同意”意见,并告知受理人员。由受理人员填写《统计从业资格申请受理通知书》交申请人。
4、将通过审核的全部申请材料上报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实施机关进行审查认定。
(四)时限
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三、认定
(一)认定标准
同审核标准。
(二)岗位责任人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实施机关项目负责人。
(三)岗位职责及认定程序
1、按认定标准对通过审核的全部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认定。
2、申请材料不符合认定标准,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在《统计从业资格申请书》的认定意见栏目中签署“不予认定”的意见,说明理由。同时填写《统计从业资格不予认定书》,并说明理由。
3、申请材料符合认定标准,同意审核意见的,在《统计从业资格申请书》的认定意见栏目中签署“认定”意见。同时填写《统计从业资格认定书》。
4、将已经过审查认定程序后的全部申请材料(每人两份)分类存档。其中一份由统计从业资格实施机关留存;另一份交由统计从业资格承办机关存档。
5、将《统计从业资格认定书》、《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或《统计从业资格不予认定书》交由统计从业资格承办机关分别送达申请人。
(四)时限
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四、告知和送达
(一)岗位责任人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承办机关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
1、签发和交接的项目文书资料符合规定,意见清楚,手续齐全。
2、存留归档的项目文书资料和申请材料规范、完整。
3、告知和送达申请人的有关事项及时、准确、高效。
(三)工作程序
1、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填写《统计从业资格申请受理通知书》、《统计从业资格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和《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补充材料通知书》;接收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实施机关转来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书》、《统计从业资格不予认定书》、《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和统计从业资格申请材料。
2、通知申请人分别领取有关通知书和《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完成统计从业资格认定有关文书、资料的送达工作。
3、对统计从业资格申请材料进行清理,立卷归档。
(四)时限
不超过1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