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统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统计局《关于做好2012年度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考试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68号)文件精神,为了做好我市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考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我省参加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考试人员范围包括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在岗统计专业技术人员。
二、组织领导
全省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考试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统计局共同负责组织实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统计局共同负责本地区高级统计师考评结合考试的有关组织管理工作。
全省高级统计师考试的考务组织实施,由省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统考办”)负责,省统考办设在省统计局人事处,负责全国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我省成绩合格证的制发。省统考办具体负责拟定本省考试合格标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确定本省合格标准。
市及县级统计局负责组织宣传发动、报名和资格审核、代收考务费,报名结束后及时将报考人员的报名表及有关材料上报省统考办。
三、考试工作
(一)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
1、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科目为《高级统计实务与案例分析》,采用开卷笔答方式进行。主要考察应试者运用统计方法和数据信息,分析、判断、处理统计业务和解决统计工作实际问题的综合能力。
2、考试时间定于2012年10月14日上午9:00至12:00。
3、考点设在广州市。
(二)报名条件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统计工作各项规章制度,热爱统计业务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统计行业操守,并符合下列一项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考试:
1、获得统计学或者相近专业(数学与应用数学、信息与计算科学,下同)博士学位后,担任统计师专业职务满2年;
2、获得统计学或者相近专业硕士学位,担任统计师专业职务后,或者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统计师、会计师、审计师或者经济师资格(以下简称中级资格)后,从事统计专业工作满3年;
3、获得统计学或者相近专业本科学历或者学士学位,取得中级资格后,从事统计专业工作满4年;
4、获得非统计学或者相近专业上述学历、学位,取得中级资格后,其从事统计专业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
(三)报名时间
考试报名截止时间2012年5月15日止。
(四)报名办法
按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报考人员到所在地统计局报名。市直单位报考人员到市统计局报名。各县(市、区)统计局于6月15日前将考生资料报送市统计局。
报考人员须填写《全国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考试报名登记表》(见附表)一份,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资格证书原件核查,并提交复印件各一份,以及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3张(含贴报名表相片一张)。
各县(市、区)统计局在组织报名工作时,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报名条件,认真做好报名资格的审查工作。报名资格所要求的从事统计工作的年限计算到2012年12月底。
(五)报考费及上缴
按照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6〕629号)规定标准收费。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报名按每人100元的标准收取考务费(市代收),不得收取其它考试报名费。各县(市、区)统计局在报名结束后,将报考费如数上缴市统计局,以便及时上缴省局
(六)阅卷评分
阅卷评分工作由全国统考办组织专家统一进行。
(七)成绩管理
参加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由全国统考办核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该合格证在3年内有效。
参加考试并达到省合格标准的人员,由省统考办核发考试成绩证明,该证明只在我省一年内申报评审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