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3年四川省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川统计职〔2013〕1号
各市(州)统计局、省级有关部门人事处(职改办):
按照全国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的工作部署和相关程序,现就开展2013年全省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凡参加全国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并取得成绩合格证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成绩合格证规定的有效期内,递交评审材料申报高级统计师资格的,纳入评审范围。
二、参评材料
参加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必须递交以下材料:
(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9份(2份原件,其余7份可为复印件)。
(二)单位综合推荐材料,一式9份。内容主要包括:被推荐者参加工作以来,或者担任统计师以来,其政治素质、学识水平、专业能力、主要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等。单位综合推荐材料须由单位负责人审查、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参评者最近五年以来的政治思想和业务工作总结,一式9份。
(四)参评者最近五年以来所撰写的论文或统计分析报告(3篇以上),以及获奖证明、成果材料等各1份。以上材料如系复印件,原件审查人须在复印件上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参评者身份证、最高学历证书、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职称计算机等级考试合格证书等。以上材料需提供复印件各1份,但原件审查人须在复印件上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参评人员按规定符合外语、职称计算机免试条件的,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参评材料报送
各市(州)统计局、省级有关部门人事处(职改办)负责收集和受理本地区、本系统内的参评材料,并经初审合格,由各市(州)统计局、省级有关部门人事处(职改办)于2013年5月31日前统一报送省统计职改办(省统计局人事处)。
联系人:徐燕 电话:87042708
2013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