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统计局、公务员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统计局、党群工作部,省直有关单位:
经研究,定于2015年6月底前召开第十八届福建省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一)凡本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直接从事统计工作的,符合《福建省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意见(修订稿)》(闽统〔2012〕7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规定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二)参加2009年-2011年全国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考试,成绩合格但学历仅为大专的我省在职统计专业技术人员,在符合《实施意见》中除学历规定外的其他规定后,还应符合闽统〔2004〕人28号文中“关于不具备学历资历人员破格评审”的以下条件之一,方可申报:
1、在国际或国家部委组织的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并收入论文集或在国家级以上刊物发表2篇以上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在cn号刊物发表3篇以上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并获得同行专家的好评与肯定;
2、在省级以上出版部门正式出版过个人专著5万字以上或译著10万字以上;
3、经过本专业相当于大学本科程度以上(含本科)的脱产学习培训2年以上(含2年),取得结业合格证明的。
二、申报人员报送的材料及要求
(一)学历学位证书、中级资格证书(统计师、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身份证等复印件各一式一份。
(二)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或有效证明复印件。
(三)2009年-2013年年度考核以及2010年-2014年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的有效凭证(接受继续教育应每年达72学时或总学时达到360学时)。
(四)单位出具的统计业务工作经历证明,工作经历包括统计工作简历和统计业务工作项目,统计业务工作项目范围详见《实施意见》申报评审条件的第五项。其中,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在一定时期为实现特定统计调查目的而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如定期统计报表、专门统计调查(普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典型调查)等。完成自行设计的统计调查项目应具备调查方案、调查成果和调查报告。
(五)统计工作业绩证明材料,以及其他学术类奖状、业务工作奖励证书,统计工作业绩范围详见《实施意见》申报评审条件的第六项。所获奖励为多人合作取得的,应提供由单位出具的申报人在获奖项目中的地位与作用的证明。
(六)已出版的统计或者相近专业的研究成果原件及复印件,范围详见《实施意见》申报评审条件的第七项。
(七)《申报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简明表》一式25份(要求一律用a4纸双面打印并加盖所在单位法人公章、主管部门章、设区市统计局公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3份)。
(八)省直厅、局、总公司或所在设区市、平潭综合试验区职改办出具的委托评审函1份(县属单位的参评人员须注明)。
(九)根据原省人事厅《关于职称工作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闽人发〔2002〕154号)精神,各单位在申报材料和推荐材料正式上报之前,应将申报人填写并拟上报的《申报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简明表》在本单位张贴公示7天以上(含7天)。材料真实、符合申报条件、群众无异议的,方可推荐上报。所在单位应在该申报人员的《申报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简明表》推荐意见栏中注明“经公示(公示期为x年x月x日至x月x日),xxx同志材料真实,符合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申报条件,同意推荐”。
以上有关材料的复印件必须经申报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盖章确认。同时将上述材料前六项按顺序装订成册,并附有目录,第七项材料用文件夹夹好。各种证明材料核对原件后留复印件(各种复印件一律用a4纸复印)。
三、资格初审要求
(一)各设区市统计局负责申报人员的材料原件与复印件一致性的审核工作,并与当地人事职改部门共同按照《实施意见》规定做好申报人员的资格审查。
(二)各设区市统计局要通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审查申报人员学术文章发表所在刊物的合法性,并将审查结果报省统计职改办。审查方式:登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新闻出版政务信息→办事服务→便民查询→期刊/期刊社查询→在“媒体名称”中输入期刊名称,输入验证码→点击查询;核对刊号、刊物名称、主办单位、主管单位等信息是否一致。网址:
http://www.gapp.gov.cn/govservice/periodical.shtml。
(三)申报者发表在增刊、套刊、电子刊、一号多刊等刊物上的论文一律不予认可,刊用证明一律不收。
四、报送时间和pg电子直营网的联系方式
申报人员的现职务任职年限计算到2014年12月31日。申报材料报送至省统计职改办,截止时间为2015年2月28日,逾期不予受理。
福建省统计职改办地址:福州市华林路196号,福建省统计局人事处;邮编:350003;联系电话:0591-88019233。
五、其他事项
(一)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有关规定,2011年及以前获得的全国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考试成绩合格证有效期为五年,2012年及以后获得的全国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考试成绩合格证有效期以合格证标明的为准。
(二)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举报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2年内不得申报。已评审确认任职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撤销其任职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福建省统计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福建省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
201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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