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统计局,有关市人事考试部门,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中直有关单位办公室:
根据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2016年度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的通知》(统考办字〔2016〕2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6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辽人社发〔2016〕7号)要求,现将2016年度全国统计专业技术初级、中级和高级(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考试)资格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和考试科目
2016年度统计专业技术初级、中级和高级资格考试日期均定为10月16日(星期日)。
初级资格考试时间及考试科目为:
上午09:00——11:30统计学和统计法基础知识
下午14:00——16:30统计专业知识和实务
中级资格考试时间及考试科目为:
上午09:00——11:30统计基础理论及相关知识
下午14:00——16:30统计工作实务
(注:初级、中级资格考试采取闭卷笔答方式。)
高级资格考试时间及考试科目为:
上午09:00——12:00高级统计实务与案例分析
(注:高级资格考试采取开卷笔答方式。)
二、考试大纲
2016年度全国统计专业技术初级、中级资格考试大纲继续使用2010年度的考试大纲,高级资格考试使用2012年度的考试大纲。各级别资格考试大纲公布在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统计服务”栏内的“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栏(http://www.stats.gov.cn/tjfw/tjzyjszgks/)。
请各市统计局、人事考试部门及时将网址告知考生。
三、考试报名及资格审查
(一)中级和初级资格考试报名程序由各市统计局及负责统计职称考试工作的人事考试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要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广泛动员,同时要适当延长报名时间(一般应有两个月报名时间)。全国统计考办将在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栏适时发布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信息,请各有关部门及时告知考生。
(二)高级资格考试报名按下列程序进行:
1.符合申报条件人员填报《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下列资料:学历证书、统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近期1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1张,准考证用)。
2.各市报考人员,须本单位审查(人事或主管部门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查意见”栏内盖章)、市统计局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局审批同意(在“呈报部门意见”栏内盖章),到所在市统计局报名;省直(省内中直)单位的报考人员,须本单位审查(人事部门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查意见”栏内盖章)和省直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呈报部门意见”栏内盖章),直接到辽宁省统计局人事处报名。
3.各市统计局和省直主管部门将《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一式2份)和学历证书、统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报送省统计局人事处。
4.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统计局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对审查合格者发给《准考证》。
(三)资格审查。各市统计局、人事考试部门要认真做好考试报名的资格审查工作,严格按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国统字〔1995〕46号、《关于2001年上半年各专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2000〕100号)和《关于印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0号)规定的有关报考条件,严把资格审查关。
四、考试信息报送
考试报名人数和考场设置是预定试卷的依据,各市统计局、有关市人事考试部门应及时、准确上报相关信息。考场人数一般按30人或25人设置,5人以下不单独设置考场。初级、中级资格考试试卷预订种类分30份(袋装)、25份(袋装)、20份(袋装)、15份(袋装)、10份(袋装)、5份(袋装)六种。
各市统计局、有关市人事考试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做好应考人员有关信息的录入工作,确保信息质量,及时准确上报应考人员基本情况数据库。严格遵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准考证号码编排规则》(附件2)的规定,编排11位准考证号码,杜绝准考证的重码、错码现象。同时,要注意随机编排,避免出现同一个单位考生考场座次集中的情况,并且同一个单位考生座次不能相邻。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考试工作进度表(附件3),在规定时间内将应考人员基本情况数据库、考场设置表及试卷预订单(附件4)、《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一式2份)和学历证书、统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报送省统计局人事处。数据库格式和填报说明详见《应考人员基本情况数据库格式及说明》(附件5)。各市上报数据库前要认真审核,确认无误后再进行报送。
五、组织管理
各市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各项规定,参照《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手册》扎实细致地做好各阶段的考务工作。妥善做好试卷运送、交接和保管工作,确保试卷安全,防止泄密事件发生。考试期间必须有专人值班,并于10月15日前将值班人员的姓名、职务、值班室电话号码、手机号码报省统计局人事处。
各市要进一步加强对考场的管理。监考人员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核对考生信息(尤其是姓名、考场号、座位号等),避免出现考生进错考场、坐错位置现象。今年考试继续使用考场情况记录卡(一式两份,1份上报全国统计考办,1份报省统计局人事处),请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仔细阅读记录卡上的内容和注意事项,并做好指导监考人员正确使用(填写)考场情况记录卡的工作。考试结束后,要收齐答题卡,并将答题卡按照准考证号码顺序排列好,确认无误后与1份上报全国统计考办的考场情况记录卡一起封装于答题卡回收袋内。因特殊情况,使用考试备用卷的要说明情况,并在考试备用袋上方注明“启用”两字。10月20日前将试卷(含备用卷)、答题卡安全送交省统计局人事处。
考试结束两个月后,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将在网上开通成绩查询系统,届时考生可登陆“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栏,查询考试成绩及合格标准。
为便于查询,可在准考证的适当位置(如准考证背面)打印该专栏网址域名(http://www.stats.gov.cn/tjfw/tjzyjszgks)。
六、考试监督
考风考纪是考试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环节,是保证考试成绩真实有效的关键。要加大对考试工作人员培训力度,安排思想作风过硬、工作责任心强、执行规定严格的人员担任监考和巡考,使他们掌握有关的政策规定、工作纪律及防范考试舞弊行为的方法。强化考试管理和保密意识,提高服务质量,严格考试纪律,落实考试管理工作责任制,维护职称考试的公正、公平,确保职称考试各环节工作的顺利进行。各考点应在入口处等明显位置标注考区、考场,并张贴考场示意图、考试时间、考场规则(附件6)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12号令)。对违反考试纪律的,按照规定严肃处理。
七、考务费缴纳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有关文件规定,对全国统计专业技术初级、中级资格考试收取考务费(高级资格考试今年暂不收费),标准为应考人员每人120元。依据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确定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省市分成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财非〔2013〕805号,考试费属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考试费收入按照现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相关规定全额上缴财政,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预算核拨。
请各市统计局、有关市人事考试部门与当地财政部门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在考试报名工作结束后10日内将考务费上缴市财政,并由市财政汇至下列账户。
开户银行:盛京银行营业部
账户名称:辽宁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0330150102000001209-0004
八、省统计局人事处pg电子直营网的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24-86892636
传真电话:024-86892424
邮件地址:lnrs@sina.com
辽宁省统计局办公室
2016年度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进度表
(辽宁考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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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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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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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30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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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统计考办要求,印发省2016年度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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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统计局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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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0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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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印(转)发省2016年度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向社会公布考试报名等相关信息,制定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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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市统计局、人事考试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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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1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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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高级考试报名、资格审查工作,并将高级应考人员基本情况数据信息报送省统计局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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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市统计局、人事考试部门、省直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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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0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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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中级和初级考试报名、资格审查、编排考场、准考证号等前期工作,并将应考人员基本情况数据库、试卷预订单、考场设置表等相关信息报省统计局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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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市统计局、人事考试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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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1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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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缴考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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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市统计局、人事考试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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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30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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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核发初级、中级准考证,省统计局人事处核发高级准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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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统计局人事处,有关市统计局、人事考试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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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4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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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试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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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市统计局、人事考试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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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5日至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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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人值班
初级、中级:10月15日18时至16日18时
高级:10月15日18时至16日14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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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统计局人事处,有关市统计局、人事考试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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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考试
初级、中级:10月16日上午09:00至11:30
下午14:00至16:30
高级:10月16日上午09:00至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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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统计局人事处,有关市统计局、人事考试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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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统计局人事处组织人员赴各考点检查、指导考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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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统计局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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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0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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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将答题卡(含考场情况记录卡1份封存答题卡袋内,1份报省统计局人事处)、考试卷(含备用卷)报送省统计局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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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市统计局、人事考试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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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下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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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统计考试部门总结年度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并报省统计局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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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市统计局、人事考试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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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上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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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全省年度统计资格考试工作,对各市考试工作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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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统计局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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